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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指南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4-26 11:08:31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补贴标准

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通过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宜春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由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未审原因。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县(市、区)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由县(市、区)残联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达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会同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跨省通办和线上申请

(一)跨省通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地在申请材料收齐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计发补贴。

(二)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进入手机“赣服通”APP,依次点击专区服务-民政专区-民政业务经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进行自助申请。或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残疾人工作典图服务平台”,服务栏内点击两项补贴在线申请进行自助申请,属地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信息后会及时核实并反馈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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