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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残疾人扶残惠残政策宣传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01 10:16:00

一、残疾大学新生助学政策

1.资助对象

具有本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已领取奖励金的残疾学生,当年未到所录取大学办理入学的,应当及时退回奖励金

2.资助条件只要符合当年高考要求的残疾学生,是通过统招和单考单招录取残疾大学生都可以享受资助。

3.资助标准

对残疾专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元:

对残疾本科生每人一次性资助4000元;

对残疾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4.奖励金申请、核实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残疾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通过省残联网上申办系统及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录取高校、院系及专业名称,并在网上提交《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银行个人账户等所需材料。残疾学生如无法自行在网上提出申请,可到县(市、区)残联由工作人员协助提出。

(二)核实。县(市、区)残联对残疾学生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申报系统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三)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残联3个工作日内通过残疾学生个人账户发放奖励金。

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在学前教育机构含全日制特教学校学前班、全日制普通幼儿园、全日制特殊幼儿园及具有特殊教育资质的康复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3-6周岁(智力残疾可适情放宽至10周岁)残疾儿童城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优先获得资助。

2.现行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次资助3000元,每名残疾儿童最多可连续资助三年。

3.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受助残疾儿童登记表》

2学前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填写初审意见并附申报材料,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报送级教育部门与残联。

3)县级教育部门与残联对学前教育机构资格、资助对象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残联、市教局。

4项目资金和人员确定后,残联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所在学前教育机构,并保留支付凭证。

三、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

(种养大户)扶持政策

1.资助对象: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吸纳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公司)等涉农合作组织。

2.现行资助标准:

1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安置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不低于5人(含5人)就业基地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全部用于发放残疾人用工补助

2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种养大户为本市就业年龄段、有创业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全部用于发放残疾人用工补助

同时,对于基地法人为残疾人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3.程序:

1)基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种养大户)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残联书面申报;

2县(市、区)残联初审:每年 3 月底前,将符合市级基地条件的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向市残联申报,提供书面推荐报告及基地申报材料

3市残联审核确定: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将审核通过的创业就业基地和种养大户批复给县(市、区)残联。

4)资金拨付: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市级资金扶持分配方案,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残联。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发放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持证残疾人。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资助人数:符合条件的人员全覆盖

3.现行发放标准。每年按上级补贴标准动态调整。2023年,城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两项补贴

4.申报材料: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5.发放流程

(1)本人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通过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

(2)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调查核实

(3)乡(镇)、街办初审: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县(市、区)残联审核: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即时完成全国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网上审核,同时将有关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5)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并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

(6)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

跨省通办和线上申请

(一)跨省通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形式办理。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受理地在申请材料收齐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系统,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补贴受理窗口;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办理结果将由全国系统实时反馈受理地;受理地在收到办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由业务属地计发补贴。

(二)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进入手机“赣服通”APP,依次点击专区服务-民政专区-民政业务经办-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流程进行自助申请。或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残疾人工作典图服务平台”,服务栏内点击两项补贴在线申请进行自助申请,属地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信息后会及时核实并反馈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五、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

托养扶持政策

(一)实施对象

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宜春户籍;2.年满 16 周岁;3.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 6 项指标,有 4—6 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二)服务形式及补助标准(现行标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以下三种服务形式中的任意一种服务:

1.居家照护

(1)服务内容:①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②督促照护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

(2)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对照护人给予补助。(可以统筹整合其个人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但不得统筹整合低保资金)

2.日间照料

(1)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技能训练、文化娱乐等服务,引导从事辅助性就业,促进社会融合。

(2)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对照料机构给予补助。(可以统筹整合其个人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但不得统筹整合低保资金)。

3.集中托养

  (1)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

(2)补助标准:对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每位服务对象1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江西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三)申报程序

按照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三种模式,依据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街道初审,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附件《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申请时,个人须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复印件)、银行卡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街道)初审。乡镇街道残联或者民政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也可委托所在村(社区)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乡镇街道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材料汇总,提交县级卫健部门进行失能评估

(三)失能评估。县级卫健部门派出医生对申请困难重度失能照护和托养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 6 项指标评估,并填写综合评估意见,反馈给乡镇街道残联或民政所。

四)民政、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申报到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县级残联对各乡镇街道申报到其他机构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完毕后提交县级乡村振兴局核定易返贫致贫身份

(五)乡村振兴局核定、财政审批。县级乡村振兴局精准比对易返贫致贫人口,认定申请人是否是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部门各自按对象类别汇总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人照护和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反馈并说明原因。

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条件

    ①基本条件:年龄在0-6岁,具有宜春市及下辖县(市、区)户籍或有效居住证的残疾儿童。

    ②家庭条件:重点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非重点保障对象:没有列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所有救助对象。

2.救助内容

1基本康复训练为0-6岁残疾儿童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训练服务。

2辅助器具适配为各类残疾提供助视器、盲杖、人工耳蜗(单耳)、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手术;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和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

3.救助标准: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补助标准为15000元/人/年;重点保障对象享受6周岁以内接受基本康复训练不限年限的全程救助。非重点保障对象享受三年的基本康复训练救助。

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盲杖,每人补助标准为100元。

④肢体残疾儿童适配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每人补助标准不超过1200元。

⑤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植入人工耳蜗产品(单耳)为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0元;适配助听器(双耳)每人补助标准为6000元,5年内不重复补助。

⑥手术补助,为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相关费用每人补助标准为1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及唇腭裂儿童功能性补救手术相关费用每人每次补助标准为10000元,肢体矫治和唇腭裂儿童功能补救手术年度内不重复补助。

4.救助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及县级以上具备医疗资质诊断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③代为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重点保障对象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残联开出转介函,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救助对象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残疾儿童监护人也可选择在外市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

①基本康复训练。残疾儿童在宜春市范围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救助经费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②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辅助器具原则上由残联免费配发,但经监护人申请,县残联同意后也可由监护人自行购买,自行购买可提供专业机构评估证明和辅助器具购买发票,到县残联直接报销。

手术。残联审核批准,持相关证明到县残联按差额报销

以上康复救助补助按照“先申请、后康复、再补助”的原则,补助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补助金额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各种政策性报销补助外,由个人承担部分到县(市、区)残联按差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标准。

七、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

①有辅助器具需求;

②具有宜春市户籍或宜春市有效居住证;

③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14岁(不满15周岁)残疾儿童。

2.补贴内容与标准:参照《宜春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高于相对应辅助器具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低于相对应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0%给予补贴。

补贴申请辅助器具类别应与《残疾人证》残疾类别相符,对于有不同种类辅助器具需求的,多重残疾人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种类不得超过3种,其他类别残疾人不得超过2种。同种类辅助器具申请0-14岁儿童双耳听障经评估应双耳适配的,可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两肢残缺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的,可申请左右肢各1具假肢;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经评估应适配的,可申请左右肢各1具矫形器,0-14岁“重点补贴对象”经评估应适配的,最多不得超过4件;其它申请数量不得超过1件

辅助器具申请严格按照《补贴目录》规定的使用年限要求执行。同一种类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已满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3.补贴流程

1申请有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或代办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宜春市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以下材料:

残疾人户口本或有效居住证。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提供当地居住证。

残疾人证原件或者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评残机构开具诊断证明的规范表述、格式、印章等要求。

③重点补贴对象应提供有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习等证件或证明材料。

④委托他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证件。

2审核

初审。由乡镇残联成对申报辅助器具种类需求申请材料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

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论及时通知受助人;审核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应当告之申请人缘由

3评估对申报辅助器具种类需求存在争议或须评估才可认定的,由县级残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

4适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自主选择购买或到残疾人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适配辅助器具。

5结算。

自主购买的由残疾人执正规税务发票、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和实物(或提供使用辅助器具生活照片)到属地残联办理报销手续,按补贴目录标准享受相应的补贴,补贴资金由属地残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受助人

到辅助器具定点(协议)服务机构适配的,价格未超出《补贴目录》相应标准的,直接予以适配;价款超出《补贴目录》相应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行支付给适配机构。

辅助器具补贴按照“先申请、后购买、再补贴”的原则,补贴时间从申请当月起计算。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在该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不列入补贴范围。     

八、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

改造项目

1、实施对象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重度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为兼顾各类别残疾人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覆盖面。

2、资助人数

按照省残联下达任务数和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执行,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增加资助人数。

3、现行资助标准

根据“赣残联字〔2017〕126号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彩票公益金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每户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中国残联有关规定执行。省、设区市、县(市、区)残联自筹资金实施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每户的改造资金可以根据需要灵活确定,统筹调剂。

4、项目分级分类实施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水平和残疾人类别、程度、特点及需求,科学确定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完善改造方案,杜绝以简单配发辅助器具代替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丰富本地区改造项目,引入新技术、新材料,增加智能化改造内容;根据地域特点和改造规模,可采取集中改造、个人分散改造并行,通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改造承接单位或者发放补贴等多种形式,丰富改造工作模式,确保改造落到实处。

九、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政策

     一、免费乘坐对象
    持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二、免费乘坐的公交线路范围
    除景区公交、专线(定制)公交、城乡公交外的本市中心城区公交线路。
    三、办理材料要求
    1.我市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委托宜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春公交集团”)制作发放,符合条件的人群自愿办理。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需本人到场亲自办理,提供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身份证原件、近期小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免收工本费。
    3.办理免费乘车卡的残疾人,应当同时委托宜春公交集团办理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费20元/年。
    4.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有效期一年,与乘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到期需年审续保。年审由宜春公交集团实行,须本人亲自办理,每年年审时间为办卡日期的前一个月开始,至办卡日期的当月底结束。逾期未年审续保的免费乘车卡自动失效。
    四、办理时间和地址
    办理时间:08: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道秀江东路468号欧式风情街艺墅天街2栋宜春公交服务中心;
    免费乘车卡办理及使用过程中有不明事项可致电:0795-3217999(宜春公交集团)、0795-3561270(市残联)。
    政策实施时间:2023年5月20日起实施。

十、办理残疾人证流程

(一)申请:具有宜春市户籍,首次申办残疾人证残疾人证到期换证或申请变更残疾类别、残疾等级时,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彩照,到各县(市、区)残联办证服务中心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办理到期换证的,需交回已到期的残疾人证。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并在评定表申请人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并告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评定:县级残联安排组织办证申请人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残疾评定医生审核评定人身份,根据国家评残标准作出残疾评定结论,填写残疾评定表,由2名评定医生亲笔签字加盖残疾评定机构公章。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残疾评定进行审核,并录入中残联系统。再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示。经审核无异议的打印残疾人证给申请人

十一、残疾人汽车驾驶技能

培训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符合残疾人汽车驾驶身体条件、在指定的驾校参加培训、并初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2、C5)的残疾人 。

(二)培训定点机构

宜春市泰极驾校,参加其他驾校的培训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每名参训人员一次性补贴1200元,补贴经费纳入残疾人就业培训补助资金纳入预算。

(四)申请流程及资金申请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在汽车驾驶技能培训前,应到宜春市泰极驾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政府民生工程城乡残疾人职业培训项目报名登记表》


2.参训残疾人考取驾驶证后,将身份证、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2、C5)原件及复印件提交宜春市泰极驾校(原件审核后退给残疾人,复印件一式两份由宜春市泰极驾校和市残联存档)。


3.宜春市泰极驾校每半年汇总一次培训资料,报市残联初审、市残联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程序申报拨付补贴经费。市财政根据审核意见,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宜春市泰极驾校,驾校相应减收残疾人培训费用。

各级残联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区号:0795

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3561261

袁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3261962

樟树市残疾人联合会   7567399

丰城市残疾人联合会   6608297

奉新县残疾人联合会   4618548

靖安县残疾人联合会   4667959

高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5280649

上高县残疾人联合会   2518205

铜鼓县残疾人联合会   8712807

宜丰县残疾人联合会   2787110

万载县残疾人联合会   8827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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