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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2-30 08:45: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市级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基地)是指: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吸纳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公司)等涉农合作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由残疾人创办或领办的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条件和规模

第三条 基本条件: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创业基地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服务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和辅助用品,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时间1年以上,无侵害残疾人权益和其他违法行为记录。具体条件如下:

1.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基地:基地法人为本市就业年龄段、有创业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安置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不低于5人(含5人)就业。

2.市级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5人以上(含5人)就业;

3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准入条件:该种养大户为本市就业年龄段、有创业能力的持证残疾人,安置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

基地(公司)法人和股东是残疾人的,纳入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总数里面;

第四条 基地规模: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市级种养大户,其规模应分别达到如下标准。

1. 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规模:种植面积在120亩以上,或生产大棚总面积不低于15亩(食用菌棚10亩以上);或养禽存笼8000羽以上;或养牛存栏150头以上;或养猪、羊等400头以上;或水面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或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或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2. 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或生产大棚总面积不低于10亩(食用菌棚6亩以上);或养禽存笼5000羽以上;或养牛存栏100头;或养猪、羊等存栏240头以上;或水面养殖面积在60亩以上;或其它规模较大的特种养殖;或农副产品加工,年销售收入60万元以上;或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年营业收入6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地可申请就业补助。

(一)基地安置16-6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符合市级阳光助残就业创业基地、种养大户要求;

(二)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上备注农村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

残疾人家庭成员是指与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个人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相互有扶养义务的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

(三)非全日制用工人均年度累计不得低于60个工作日(其中个人工时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四)基地要通过银行按月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用工补助计算方法: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残疾人种养大户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资金按安排就业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工资补助计算(发放工资当年的标准)。

补助金额=全日制用工补助+非全日制用工补助

全日制用工补助=用工人数×月最低工资标准×12

非全日制用工补助=用工人数×日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日

日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2

(二)补助标准

1.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基地:基地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7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发放残疾人用工补助,给予基地法人2万元创业补助;

2.市级阳光助残就业基地:基地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需要全部用于发放残疾人用工补助;

3.市级残疾人种养大户: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发放残疾人用工补助,给予种养大户残疾人1万元创业补助。

(三)对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基地和种养大户给予的创业补助,每个创业基地和种养大户只能享受一次。为鼓励残疾人种养大户做大做强,对享受过创业补助的种养大户以后升级为创业基地的,可以再次享受1万元创业补助。创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发展生产,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购买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学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设备设施维护及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七条 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和残疾人种养大户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基地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基地(种养大户)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级残联书面申报,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基地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残疾人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农村专业合作社复印件及相关土地、山林等能证明所有权、使用权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三)安置农村残疾人花名册和签订的《就业、创业基地安置残疾人用工合同》;

(四)安置的农村残疾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安置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家庭重度残疾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五)发放工资的银行一卡通记录复印件。

(六)《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承诺书》(详见附件3)。

九条 县(市、区)残联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市级基地条件的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向市残联申报,提供书面推荐报告及基地申报材料。

上报材料包括:《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审批表》、《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安置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和签订《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帮扶承诺书》、(详见附件1、2、3)。

第十条  市残联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将审核通过的创业就业基地和种养大户批复给县(市、区)残联。市残联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市级资金扶持分配方案,并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残联。

第六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审核通过的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可在当年10月中旬申请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向县(市、区)残联报送《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安置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就业补助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2、6)和就业基地对公账户发放残疾人工资明细(转账记录)及残疾人银行账户工资发放记录复印件。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收到市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材料后,在10月底前完成对基地的检查考核,于10月30日前将《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用工情况调查表》、《宜春市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种养大户)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5)报市残联备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资金管理、履行帮扶承诺、安置残疾人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成效等。市财政、市残联在11月中旬前完成对基地的考核审核。

十三条 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在收到市残联、财政局考核合格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补助资金拨付至创业就业基地或种养大户对公账户。

第七章  基地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加强对基地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市残联对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并适时组织残联相关工作人员、基地法人和负责人开展基地管理工作(包括基地政策、基地规范化管理、残疾人用工情况等)培训。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基地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有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包与申报法人不一致的,及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等,责令其退还上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基地补助审核、资金发放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享受补助的基地要在醒目位置设立 “宜春市农村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宣传公示栏”,专栏含有基地概况、帮扶残疾人创业就业措施、安置就业或被帮扶残疾人名单及照片、帮扶残疾人成果展示等板块。并根据基地申报、资金申请等资料制作工作台账。

第十八条 市残联、市财政每年要根据市级财政资金预算,结合全市各地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发展情况,确定就业补助的基地数量。

 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阳光助残就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本级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的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宜春市阳光助残创业就业基地管理办法》(宜市残联字〔2018〕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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