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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损害赔偿案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admin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7-18 10:26:00

案情简介20169月,黄某承包了钟某位于上高县田心镇新田村新建楼房屋顶的琉璃瓦铺盖工程,并以150/天雇请同村的刘某一块施工。屋顶的琉璃瓦经过四天铺盖完工,完工后三、四天即2016930日中午,黄某、钟某双方通电话商量结清工程款事宜,当天下午2时左右,黄某在钟某家中从其铺盖琉璃瓦的屋顶不慎坠地摔伤导致昏迷,钟某的母亲发现后,遂叫了附近的邻居及村民帮忙搭救,下午220分,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干警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下午4时左右,黄某被送往万载县中医院进行急救,自当天起住院治疗55天,花费医疗费115891.48元。20161124日黄某出院后在家继续疗养。201746日,黄某家属就黄某的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误工期等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1、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伤残;2、出院后给予二期手术取左侧股骨颈骨折、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物治疗费评定10000元,其呈植物持续生存状态、予以支持、对症等治疗费18000/年;3、其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建议自受伤后评定至评残前一天(共194天)为宜,其护理信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信赖,黄某支付鉴定费2000元。黄某出事一周后,黄某的哥哥代黄某与钟某结清了琉璃瓦工程款。黄某治疗期间,钟某支付医疗费6000元。另查明,黄某的父亲(1940111日生)、母亲(1946719日生)系非农业户口,黄某及其两个女儿(分别于20001223日生、2011711日生)自2005年起居住在上高县墨山乡集镇。

办理结果】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黄某的妻子只好寻求法律援助,鲁律师根据中心安排接受黄某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钟某承担黄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384928.7元(全部损失1924643.48元的20%)。

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一、原告发生损害事故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的受害与被告无关联;二、原告受伤过程、受伤原因不得而知。法庭上鲁律师为受援人据理力争,通过提供大量事实与证据,最后法庭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92720.2元(全部经济损失1854404.03元的5%)。

以案释法】本案属于建房工地意外损害赔偿案。受援人已经一级伤残,如得不到及时医疗救治和护理,生活将雪上加霜,陷入困境。在本案中,钟某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要承担应承担多少民事责任,是争议的焦点。

援助律师为了维护受害人黄某的最大利益,援引《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黄某属于在雇佣过程中发生损害,应该得到赔偿。最后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发包和承包关系,被告应承担部分责任。援助律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被告人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认识到了自身责任,也积极进行了赔偿。该案有效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让受害人及其家属看到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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