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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丰城市残联 作者:残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3-12 14:08:46


【案情简介】黄某某系丰城市张巷镇东岭村人,与其妻雷某均属残疾人(分别为肢体四级残疾和二级残疾)。生活比较拮据,近十多年黄某某从事泥工赚取收入养家糊口。一直由包工头徐某某(同镇草溪村人)雇请做工。2016年11月,张巷镇张巷村人苏某某在本镇集镇街上兴建一栋五层楼房,将该房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徐某某。徐某某安排黄某某做工,已经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12月15日下午4时许,黄某某在进行外墙粉刷时,吊架钢丝绳有一根突然断裂,吊架侧翻致其从约7米高处坠落受伤。在丰城市人民医院紧急处理后即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58天。医院诊断:1.左侧股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根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双侧耻骨骨折;4.创伤性休克;5.L2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L2-L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骶椎左侧骨折;6.脑挫伤;7.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伤情十分危重,于2016年12月21日在“腰椎复位术+股骨粗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7年1月2日在全麻下行“骨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十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十双侧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术”,2017年2月11日稍有好转,为节约开支即出院入住张巷镇卫生院治疗19天。出院后在家休养,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医疗费用花去15万余元,四处举债,不堪重负。其一家心急如焚,赔偿问题成为一大难题。

其妻雷某拖着不便的身体四处奔波,多次往返。经张巷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包工头徐某某付了10万元,房东(发包人苏某某)付了33378元,不肯再付。黄某某面临继续治疗及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的困境,亟待解决。其妻先后到市有关部门和市残联反映求助,于2017年4月10日由残联介绍,最后来到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代丈夫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于黄某某伤情和处境十分同情,经审查认为符合援助条件,当即受理并指派本中心蔡晓辉律师办理。蔡律师立即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做好约谈笔录。详细了解了受援人的诉求和事实经过。安排陪同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撰写起诉状,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缓交诉讼费)。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多处7、8、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70000元,误工期540日,护理期300日,营养期200日。据此诉请医疗费157052.53元,后续治疗费70000元,误工费71010元(540天*131.5元/天),护理费45000元(300天*150元/天),营养费10000元(200*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77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111390元(11139元/年*20年*50%),精神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185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06642.53元,扣除已付133378元,两被告徐某某,苏某某还应赔偿373264.53元。2017年5月4日丰城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被告分别聘请了律师。

【以案释法】办理过程颇为曲折,一波三折。由于被告徐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共同到法院司法技术室抽签选定鉴定机构。原告由蔡律师、被告徐某某由儿子代理抽签。由于需要5000元鉴定费,被告没有交纳,按撤回申请处理。由于两个业务部门互相等待,承办庭等待司法技术室反馈结果,而司法技术室等待承办庭催卷函,以致开庭时间再次延迟。蔡律师与在北京照料治病母亲的法庭杨主任联系,杨主任交代本室其他人员办理。又与法庭吴庭长反复说明当事人急切的心情,将案卷1天即交接完毕。于2017年8月31日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本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且被告苏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如要,各方应如何承担。2原告损失如何?3.原鉴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展开激烈交锋。被告徐某某与苏某某均辩称原告有过错,喝了酒,没系保险栓。对鉴定书有异议,认为后续治疗费7万元太高,被告苏某某并且辩称自己只是房东,包给徐某某了,与自己无关,是原告与徐某某的事。认为是承揽关系,选任没有错,农村几十年普遍都是这样做。蔡律师一一反驳,坚持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没系保险栓的问题。事故是由于钢丝绳突然断裂造成,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不存在人为因素,属于不可抗力。喝酒与事故无关,并不是酒后失控摔下,且平时酒也是徐某某准备的,即使喝了一点酒,经过几个小时候应当消除了。鉴定书合法有效,被告苏某某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徐某某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却不交鉴定费,均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鉴定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被告苏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不可能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苏某某显然是发包人。而对承包人徐某某建筑资质没有审查,存在选任不当的过错。被告人徐某某作为承包人,直接接受劳务方,被告苏某某作为发包人,实际接受劳务方,均负有组织施工,保障安全的义务,均有赔偿义务。

开庭前后经过法庭和镇政府多次调解,均无结果。同年10月正值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当事人急不可耐,声称再得不到判决书就要去北京上访,蔡律师立即予以劝阻,告知仍在审限之内,重新鉴定时间要扣除,且时间不重要,结果最重要。2017年12月21日,丰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98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对鉴定书有关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予以认可。损失共计397639.53元,被告徐某某承担55%,被告苏某某承担25%,原告自行承担20%。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向原告黄某某支付各项人身损失费118701.74元。

二、限被告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再向黄某某支付各项人身损失费66031.88元。

三、驳回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均没有上诉,自动按期履行完毕,尘埃落定,圆满落幕,受援人非常满意。因为诉前要被告支付10万元了结都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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