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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求职过程中的劳动就业权利保护

来源:《中国残疾人》2020年第6期 作者:残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1-14 15: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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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是残疾人重要的权利之一,参加劳动就业,既体现了残疾人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也有助于改变他们的 生活质量和增强参与社会的能力。在残疾人求职过程中,可能遭遇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受到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对待。对此,残疾人一定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身合法权利。下面,结合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求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案例】

四级肢体残疾人李某原在一家广告公司任职,在网上看到某传媒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该传媒公司投递简历。2015年5月,经过面试,传媒公司向李某发送聘用函 和聘用函回执,聘用函明确了李某的职位、正式上班报到时间、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李某同意聘用函内容并将聘用函回执返还给传媒公司。2015年6月17日, 李某从原公司正式离职。次日,李某按通知时间前往传媒公司报到时,却被告知其职位已有其他人代替并已经开始工作,公司不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李某亦 未找到新的工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就将该传媒公司诉至法院。李某认为,由于传媒公司不诚信的行为,导致其突然失业,五险一金也全部断缴,其生活陷于 困境,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李某要求传媒公司赔偿其3个月的薪资共计8.4万元。经审理后,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传媒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4万 元。

【案例解析】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那就是用人单位反悔、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民法领域,用人单位上述做法导致劳动者的损失,应承担由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

按 照《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虽然双方没有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仍应当赔偿求职者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比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再求职期间的收入损失等。另外,如果在有关人民调解组织、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

本案中,传媒公司通过审阅简历、面试向李某发放了聘用 函,该函也明确表示了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李某通过返还回执的方式与该公司达成了一致,李某有充分的理由并对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预期的收入产生 合理的信赖。在李某离职后传媒公司拒绝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签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致使李某离职后社保断缴、在离职后到再次就 业期间丧失了收入来源。某传媒公司应当承担李某因此产生的损失。

当然,我们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发放的聘用函本身不是劳动合同。

【知识问答】

问题一:如果我已被通知录用,应该注意什么?

根 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参与劳动就业的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 条,如果残疾人求职者通过了用人单位的录用程序,要注意保留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包括书面、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同时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取得 正式劳动合同(正式上班一个月以内)。

问题二:我已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反悔,拒绝我到岗工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拒绝残疾人劳动者到岗或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及支付欠付工资薪酬。

在这里再给大家讲一下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 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一年抵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 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上为一般情况,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三倍的,补偿标准有上限,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带有惩罚性质,数额相当于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要注意的是,上述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兼得,得到了赔偿金就不再计算补偿金了。

请大家注意这个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在劳动者劳动就业权利保护及解决有关劳动争议时会经常用到。

问题三:我已正常到岗工作,但用人单位一直不和我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如 残疾人劳动者已正常工作,但在用工开始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直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第二种情况,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自用工满一年之日即自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双方劳动关系长 期持续,无终止期限,并应立即补订书面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自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此处的双倍包含本身应发的工资,付至用工 之日起算满一年,一共支付11个月)。

问题四:用人单位通知我缴纳所谓的管理费、录用手续费,还要扣押我的身份证,这合法吗?

当然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有上述行为,残疾人劳动者要明确拒绝并可向当地残联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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