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服务 > 组织建设

关于印发《宜春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残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5-08 16:21:37


宜市残联字〔2018〕60号


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委: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自2008年统一制发以来,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依规做好核发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存在残疾评定不够规范、审核程序不甚严密、办证周期相对较长、信息资源共享不足等问题。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特别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各地残联、卫生计生委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精准落实各项政策、实施服务管理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残联字〔2018〕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宜春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社会宣传。各县(市、区)一定要充分认识规范核发管理残疾人证对于精准落实惠残政策、全面提升保障服务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做好核发管理各项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新特点、新要求,广泛宣传申办残疾人证的新程序、新规定,提高《实施细则》的社会知晓率,确保尽快付诸实施。

二要严格程序标准,科学规范实施。《实施细则》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指导更趋宏观等突出特点,体现了“科学规范、精简高效、优化流程、明晰权责”的要求。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办证流程,做好办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以及做好残疾评定医生的业务培训、管理和残疾评定工作。县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本地区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名单及相应类别(智力、精神残疾除外),报市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要层层开展培训,抓好督导落实。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委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等工作,切实加强业务管理,组织残疾评定机构和评定医务人员,开展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和残疾评定业务培训,确保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要层层建立评残、办证责任追查机制,加大违规办证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情证”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的严肃性。

四是开展先行试点、推进智能升级。为适应大数据、互联网+时代要求,积极推进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根据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标准规范,可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为“十三五”期间推行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核发工作奠定基础。

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宜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宜春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宜春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规范残疾人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江西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四条 残疾人证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样式见附件1)。县级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外皮,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外皮。有视力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可采用红色外皮的视力残疾人证。

第五条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21197011210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1

听力残疾:2

言语残疾:3

肢体残疾:4

智力残疾:5

精神残疾:6

多重残疾: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1

二级:2

三级:3

四级:4

第六条 新设残疾评定机构或变更残疾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类别,由县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市级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见附件4、5)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要将残疾人证核发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工作流程,省、市残联监督电话及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残联、纪委举报电话在受理申请点以及当地政府网站或残联网站公告。

县级残联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对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人、审核人实行培训、备案制,受理人、审核人须经上级残联培训合格,并备案管理。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残疾评定机构或设区市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设区市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残疾评定争议可向省残联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7)。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并在评定表申请人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评定:县级残联安排组织办证申请人至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残疾评定机构要建立完善设备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残疾评定过程影像记录系统,以留存备查。

县级残联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县级残疾评定医生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经残疾评定业务培训合格的相关专业医生组成。县级残疾评定医生库医生报市残联、卫生计生委备案。

残疾评定医生在核实申请评定人身份无误后,严格按照残疾标准,对其进行残疾评定,作出是否符合标准、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意见,填写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结果须有2名评定医生亲笔签字,加盖残疾评定机构印章。残疾评定表统一交县级残联。

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或办证窗口、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8)。

(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级残联领导负责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十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残联。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第十二条 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具体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逐一注明。

第十三条 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须填写其他紧急联系人(主要为监护人或直系亲属)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持证人像上未加盖批准残联钢印或批准残联栏未加盖公章的,残疾人证无效。私自涂改的,残疾人证作废。

第十五条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填写使用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残疾评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八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第二十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残疾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残疾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市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市级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批准残联定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验核查,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三个月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冻结,冻结后仍然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三个月的,批准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二十六条 在残疾人证核发与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残疾评定弄虚作假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刁难残疾人、故意拖延办理的;

(四)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残联批准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的地方,可统一采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并在一定时期内延续证卡并用。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2.江西省省级残疾评定机构名单

3.江西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宜春市市级残疾评定机构名单

5.宜春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7.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8.公示模板

9.省、市残联监督电话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样式

封 面 第 一 页

第 二 页 第 三 页


第 四 页 第 五 页

第 六 页 第七至十二页

附件2

江西省省级残疾评定机构名单

序号

省级残疾评定机构

残疾评定类别

江西省人民医院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

2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3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

4

江西省儿童医院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14周岁以下)

5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视力

6

江西省精神病院

智力、精神

附件3

江西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别

单 位

姓 名

职 称

一、视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江西省人民医院

金涵、贺雅琳、崔华、王沛、谢晖

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付新元、裴重刚、周琼

主任医师

高桂平、刘新华、李汉林、梅锋、邵毅、王毓林、吴晓蓉、彭志优、曾莉、刘永琰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游志鹏、张倩、刘菲、殷小龙、彭小维

主任医师

李国栋、毛新帮、谢琳、付书华、章余兰、熊宇、金奇芳、毛欢文、吴劲松、邓燕、于春红、杨洋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林珊

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廖洪斐、张旭、周文天、鲁宇容

主任医师

陈大复、程先华、古学军、黄琴、刘莉莉、徐柒华、杨璐

副主任医师

二、听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江西省人民医院

张学军、汪国武、黄妍雯、刘素珍、罗红强

主任医师

何政、彭丽芬、鄢波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红群、罗五根、龙平

主任医师

艾红辉、叶菁、朱亲耀、张志远、闵翔、周文胜、李朝霞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刘月辉、刘红兵、张少容、李霞蓉、郭素英、杨春平

主任医师

朱新华、罗璝、刘建国、李俐华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王彤、陈蕴英

副主任医师

三、言语残疾评定专家组

江西省人民医院

张学军、汪国武、黄妍雯、刘素珍、罗红强

主任医师

何政、彭丽芬、鄢波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邱嘉旋、江红群、罗五根、龙平、曹钟义

主任医师

艾红辉、叶菁、朱亲耀、张志远、闵翔、周文胜、李朝霞、刘路平、文冰、危由春、章杰、孙光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刘月辉、刘红兵、张少容、李霞蓉、郭素英、杨春平

主任医师

朱新华、罗璝、刘建国、李俐华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钟云莺、钟建民、李建华、陈勇

主任医师

吴华平、虞雄鹰、谢基华

副主任医师

四、肢体残疾评定专家组

江西省人民医院

陈钢、董谢平、李洪波、肖强、熊龙、肖裕华

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韩智敏、曹凯、戴闽、马勇、高志增、舒勇、黄山虎、刘志礼、杨东、张斌,烧伤:郭光华、张红艳、张志安、毛远桂、詹剑华、刘德伍、付建华、王敏君、万仁华、鄢业鸿、蔡军、李勇、刘强、杨兴龙、武彪、李太原、揭志刚、张江南

主任医师

姚浩群、陈明、李明军、刘家明、刘虎诚、张志宏、段满生、黄跟东、聂涛、范红先、黄江、李晓峰、徐屹、程明,烧伤:闵定宏、肖长辉、余于荣、邹立津、刘上基、辛国华、赵英、邢娟娟、文辉才、杨红华、何玉麟、纪玉强、姜建、彭德昌、王敏、周莉、李剑锋、单人锋、肖建生、肖卫东、郑东辉、刘正人、李映良、曾锦生、端木尽忠、胡家萍、李正荣、刘逸、谢小平、朱国民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程细高、吴 凯、殷 明、陶 军、宋玉林

主任医师

顾玉荣、王丙节、陈伟才、周荣平、矢庆明、吴 庆、过慧敏、付晓玲、陈 路、孙 廓、郝 亮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熊斌、王保利、吴新乐

主任医师

易申德、林智锋、杜香平、熊志刚

副主任医师

五、智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江西省人民医院

谢旭芳、曹文峰、屈新辉、熊英琼、吴凌峰

主任医师

杨赟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袁也丰、万爱兰

主任医师

陈建云、李梦倩、黄国明、钞雪林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徐丽君、唐震宇、张明、卢洁、丁卫江、曾红梅、黄卫、涂怀军

主任医师

涂江龙、潘庆宏、吴伟、罗新明、王晔、漆学良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杨玉、邹时朴、李维君、钟云莺、吴浪龙、钟建民、李建华、陈勇、杨利

主任医师

钟霞、吴华平、虞雄鹰、谢基华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精神病院

魏波、丁勤、龚发金、郭中孟、夏水银、卢小勇、张华坤、李侃

主任医师

涂远亮、万志强、徐水泉、邹圣军、陈海波、涂贵慧

副主任医师

六、精神残疾评定专家组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袁也丰、万爱兰

主任医师

陈建云、李梦倩、黄国明、钞雪林

副主任医师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黄筱琴

主任医师

郭明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儿童医院

邹时朴、李维君、钟云莺、吴浪龙、钟建民、李建华、陈勇

主任医师

钟霞、吴华平、虞雄鹰、谢基华

副主任医师

江西省精神病院

魏波、丁勤、龚发金、郭中孟、夏水银、卢小勇、张华坤、李侃

主任医师

涂远亮、万志强、徐水泉、邹圣军、陈海波、涂贵慧

副主任医师

附件4

宜春市市级残疾评定机构名单

序号

市级残疾评定机构

残疾评定类别

宜春市人民医院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多重残疾(不含智力、精神残疾)

2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智力、精神残疾

附件5

宜春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单 位

姓 名

职 称

一、视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人民医院

杨 军

武淑萍

陈 健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二、听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人民医院

陈维斌

凌群恩

刘小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三、言语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人民医院

丁 丹

朱学鹏

陈维斌

邓歆波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四、肢体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人民医院

曹盛生

李伯和

丁 丹

甘心荣

李俊宁

徐文华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五、智力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兰胜作

冷小兵

万纯

吴东

廖波

万绍兰

钟旗

罗琦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六、精神残疾评定专家组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

兰胜作

冷小兵

万纯

吴东

廖波

万绍兰

钟旗

罗琦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姓 名


性别


民族


婚否


贴照片处

(两寸

近期免冠

白底彩照)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现住址

乡(镇、街道) 村(社区)


邮 编


联系电话


监护人或

联系人

姓 名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申请类型

1. 新申请(监护人证明材料粘贴在申请表后面)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申请人或

监护人签名


受理人签名: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附件8

评残公示(模板)

为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残疾人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残疾评定医院(专业机构)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下列人员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5个工作日)。请对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如认为公示对象不符合残疾标准,或评定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市、区)卫生计生委、残联、纪委反映。举报电话:XXXX(县卫生计生委)、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举报邮箱:XXXX(县卫生计生委)、XXXX(县残联)、XXXX(县纪委)。

我们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保护举报人的各项权益。为便于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请在反映问题时,提供具体事实或线索,以及本人的联系方式。

   ______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或   村(社区)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所在村民小组或居住小区

残疾类别与等级

评定医院

评定日期








附件9

省、市残联监督电话

市残联监督电话: 3561261 邮箱:jxycdpf@126.com

省残联监督电话:0791-83809432 邮箱:jiangxi030@sina.com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报送: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

宜春市残疾人联合会秘书科   2018年5月28日印发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