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标准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分档比例。
二、申报资料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
3.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国残联网站核实为准;
4.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5.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在职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账单;
7.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
三、申报地点:
企业按操作说明,线上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待系统升级完善,线上补录资料,先进行线下申报。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646室,联系人:高亮霞、易蓝,联系电话:0795-3561262。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网报子系统用户手册
4:全国联网认证升级说明——机关事业单位操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