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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材料

来源:宜春市残联 作者:残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3-05 10:54:15

一、征收标准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分档比例。

二、申报资料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表》;

3.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国残联网站核实为准;

4.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5.上年度为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上年度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在职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流水账单;

7.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原件材料审核后退还。

三、申报地点:

企业按操作说明,线上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待系统升级完善,线上补录资料,先进行线下申报。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646室,联系人:高亮霞、易蓝,联系电话:0795-3561262。

附件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网报子系统用户手册

    4:全国联网认证升级说明——机关事业单位操作使用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表(修改)

4.15+全国联网认证系统版本升级说明-机关事业单位操作使用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网报子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用人单位)3.8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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